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補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吳孟竹
- 法定代理人邱振峰
- 原告堡山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233號原 告 堡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振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笛嘉建設有限公司(原名笛嘉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最新被告公司登記資料、被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說明本院有管轄權之理由並提出相關事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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