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補字第28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285號
- 原告
- 邱祥毅
- 被告
- 張源驛即州全企業社
張宏州(原名張峯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9,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萬9,1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