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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補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
    吳孟竹
  • 法定代理人
    陳桓洲

  • 原告
    富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麗澤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56號原   告 富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桓洲 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麗澤有限公司、簡侗儀、許新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新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簡侗儀、許新年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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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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