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補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56號原 告 富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桓洲 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麗澤有限公司、簡侗儀、許新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新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簡侗儀、許新年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