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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補字第61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吳孟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61號

原告
全崴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賀丞

原告因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坤燦、何長明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32,912元,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並提出被告之最

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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