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補字第6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61號
- 原告
- 全崴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賀丞
原告因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坤燦、何長明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32,912元,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並提出被告之最
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