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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補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
    吳孟竹

  • 原告
    游正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94號原   告 游正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滿分學堂雲端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 1項所明定。又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 8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全球文創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為解散之登記,即應行清算,然被告全球文創有限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依上開規定,本件應以被告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被告全球文創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原告起訴程式有欠缺,原告應依限陳報被告全球文創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解散前全體股東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依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正本與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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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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