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訴字第1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任室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芯瑩 訴訟代理人 林欣範 姜智揚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王兆治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三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 107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即反訴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應於108年2月22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㈠、原告於107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當庭變更訴之聲明第 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84,1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㈠第191頁);惟原告於民事準備㈣主張原告依系爭契約得請求之工程管理費為240,871元,兩者數額不同,請確認訴之聲明是否變更;㈡、系爭 工程有無約定工程施工進度?如有,請提出相關事證;㈢、系爭工程何時停工?停工原因為何?是否由被告通知原告停工?㈣、系爭契約條款約定原告得於系爭工程全部工程完工時,請求工程管理費之尾款,系爭契約業經被告終止,系爭工程尚未完工,原告請求本件工程管理費之請求權基礎為何?系爭契約如屬承攬契約,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系爭契約如屬委任契約,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㈤、系爭契約約定原告應負責「擬定工程成本總預算」、「管理各工程廠商進度及作業事項之協調」等事項,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未善盡管理監督之責,致工程費用超出原訂預算甚多,應負損害賠償,有何抗辯? 四、被告即反訴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應於108年2月22日前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㈠、系爭工程有無約定工程施工進度?如有,請提出相關事證;㈡、系爭工程何時停工?停工原因為何?是否由被告通知原告停工?㈢、系爭工程因故停工,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就系爭契約應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相關事證為何?㈣、關於系爭工程瑕疵部分,反訴原告是否曾通知承包廠商修補?相關事證為何?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