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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補字第12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吳孟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121號

原告
弘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景賢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讓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6,099元,應繳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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