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補字第12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121號
- 原告
- 弘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景賢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讓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6,099元,應繳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