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補字第4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48號
- 原告
- 富新鷹架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雪
- 訴訟代理人
- 張宸浩律師
本件原告與被告宏樹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740 元,應徵裁判費3,42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92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富
新鷹架實業有限公司、被告宏樹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被告宏宇企業社之設定登記資料、江明聰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