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訴字第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立琪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惠琪
- 送達代收人
- 郭如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關碧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
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816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