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簡字第14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簡字第148號
- 原告
- 富新鷹架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雪
- 訴訟代理人
- 張宸浩律師
- 被告
- 宏樹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明聰
- 被告
- 江明聰即宏宇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羅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兩造應於五日內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據,及將繕本逕送對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313,740 元本息部分,是否由被告平均分擔之?亦即是否係請求被告宏樹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江明聰即宏宇企業社各給付156,870 元本息?本件與原告有契約關係之人為何人?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