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簡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簡字第187號上 訴 人 即原 告 綠舞觀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川 被上 訴 人 即被 告 林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0 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6,7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