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簡字第18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簡字第18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綠舞觀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木川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6,7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