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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簡字第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
    謝昀璉

  • 上訴人
    綠舞觀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簡字第187號上  訴 人 綠舞觀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設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 法 定代理人 陳木川  住同上 被 上 訴 人 林佳慧  住宜蘭縣○○鄉○○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第3編第1章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1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30日送 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羅東簡易庭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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