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簡字第18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簡字第187號
- 上訴人
- 綠舞觀光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木川 住同上
- 被上訴人
- 林佳慧 住宜蘭縣○○鄉○○路0○0號
- 設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第3編第1章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1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30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