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簡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吳孟竹
- 法定代理人邱振峰、黃大容
- 原告堡山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笛嘉建設有限公司法人(原名:笛嘉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簡字第40號原 告 堡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振峰 被 告 笛嘉建設有限公司(原名笛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營業所地址位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有被告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4頁),原告復無舉證本件有何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由如主文所示之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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