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簡字第4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簡字第40號
- 原告
- 堡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振峰
- 被告
- 笛嘉建設有限公司(原名笛嘉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大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營業所地址位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有被告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4頁),原告復無舉證本件有何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由如主文所示之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