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簡字第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吳孟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簡字第40號

原告
堡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振峰
被告
笛嘉建設有限公司(原名笛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營業所地址位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有被告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4頁),原告復無舉證本件有何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由如主文所示之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