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補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121號原 告 弘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景賢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讓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099元,應繳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