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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補字第4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游欣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48號

原告
富新鷹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雪
訴訟代理人
張宸浩律師

本件原告與被告宏樹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740 元,應徵裁判費3,42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92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

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富

新鷹架實業有限公司、被告宏樹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被告宏宇企業社之設定登記資料、江明聰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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