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關碧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琪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39,884元(計算式:3,466,700元-426,816元=3,039,884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