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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吳孟竹

  • 當事人
    立琪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琪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惠琪 送達代收人 郭如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關碧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816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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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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