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簡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謝佩玲
- 法定代理人江振慶
- 當事人慧明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簡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慧明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振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金本即吉本實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 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 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僅陳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未載明應如何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若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利於己之部分全部不服,並請求判決如第一審訴之聲明所示,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建琪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簡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