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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補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董惠平

  • 當事人
    林義士與被告高德實業有限公司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德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172號原   告 林義士 本件原告與被告高德實業有限公司、陳慶蒼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德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林義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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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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