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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補字第5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謝昀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50號

原告
金崟寶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榮
訴訟代理人
曾義雄
被告
悅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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