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補字第8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83號
- 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季
- 訴訟代理人
- 羅健國
郭俊瑋
本件原告與被告十十租賃有限公司、翁厚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5,0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十十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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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