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補字第8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董惠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83號

原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羅健國

      郭俊瑋

本件原告與被告十十租賃有限公司、翁厚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5,0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十十租賃

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張芮喬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補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