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司調字第17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司調字第173號
- 聲請人
- 棟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愛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德誌(歿)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德誌(歿)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