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小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羅小字第205號原 告 香格里拉冬山河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來 訴訟代理人 張世豪 張平 被 告 亮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沂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廖文瑜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