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小字第28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小字第28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彥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馨琳揚企業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