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簡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簡字第118號原 告 麒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家慶 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 本件原告與被告林正雄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630 元。然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再按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地上權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如何定,端視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為何而定,如原告係基於所有權排除侵害之規定,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核徵其裁判費,如原告係基於地上權之約定內容而為請求,則屬因地上權涉訟,自應依同法第77條之4 核徵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賴阿灶之繼承人、林朝章及賴寶猜應將設定於原告所受託之坐落於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權登記塗銷。核原告聲明部分,其訴訟標的係基於民法第767 條為請求,訴請塗銷地上權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系爭土地遭訴請塗銷地上權登記面積之交易價額核定,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7,531 元【計算式:50坪(即165.29平方公尺)×13,900元/平方公尺 (109 年1 月公告現值)=2,297,5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4,630 元,尚應補繳1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繼承人賴阿灶之繼承系統表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