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簡字第239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高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義士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0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羅東簡易庭法 官 蔡仁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