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簡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即、高德實業有限公司、李明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簡字第23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高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義士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羅東簡易庭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