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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簡字第23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蔡仁昭

上訴人
被告
高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義士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0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羅東簡易庭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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