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簡字第8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簡字第82號
- 原告
- 弘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景賢
- 被告
- 讓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原僅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810元,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自行收納繳款收據、本院108年度羅補字第121號裁定、本院送達回證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支付命令卷第2頁;本院卷第65頁;第67頁),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足參(見本院卷第69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