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補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董惠平
- 法定代理人江振慶
- 當事人慧明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158號原 告 慧明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振慶 本件原告與被告陳金本即吉本實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 元,應徵裁判費5,1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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