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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補字第17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董惠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172號

原告
林義士

本件原告與被告高德實業有限公司、陳慶蒼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德實業有限公司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裁

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

,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

一併提出原告林義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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