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補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172號原 告 林義士 本件原告與被告高德實業有限公司、陳慶蒼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德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林義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