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補字第5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50號
- 原告
- 金崟寶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榮
- 訴訟代理人
- 曾義雄
- 被告
- 悅旺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永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