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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補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謝昀璉
  • 法定代理人
    林國榮、吳永茂

  • 原告
    金崟寶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悅旺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50號原   告 金崟寶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榮 訴訟代理人 曾義雄 被   告 悅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99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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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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