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補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謝昀璉
- 法定代理人林國榮、吳永茂
- 原告金崟寶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悅旺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50號原 告 金崟寶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榮 訴訟代理人 曾義雄 被 告 悅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99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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