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補字第5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59號
- 原告
- 香格里拉冬山河旅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清來
- 訴訟代理人
- 張世豪
- 被告
- 亮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沂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