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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補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謝昀璉

  • 當事人
    香格里拉冬山河旅館有限公司亮瑩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59號原   告 香格里拉冬山河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來 訴訟代理人 張世豪 被   告 亮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沂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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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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