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9年度羅補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羅補字第59號原 告 香格里拉冬山河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來 訴訟代理人 張世豪 被 告 亮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沂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