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原簡字第5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薩天福
- 被 上訴人
- 即 被 告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兩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