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簡字第322號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莊承哲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王泉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羅簡字第322號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王泉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