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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補字第1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黃淑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113號

原告
晶品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菁莪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凱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張凱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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