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補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黃淑芳
- 法定代理人陳有哲
- 原告台成鋼鐵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家羽即鴻順企業社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248號 原 告 台成鋼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有哲 訴訟代理人 黃德聖 被 告 林家羽即鴻順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羽即鴻順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8,7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4,0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一併提出被告鴻順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商號負責人林家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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