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272號
- 原 告
- 陳麗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富餘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並請原告提出被告永富餘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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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羅補字第27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富餘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並請原告提出被告永富餘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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