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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原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張文愷
  • 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

  • 原告
    薩天福
  • 被告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原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薩天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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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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