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小字第19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小字第194號
- 原告
- 曾忻蘋
- 被告
-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勝峯
- 被告
- 合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錫圭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瑋策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 被告
- 宏光機車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立育 住同上
-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0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6日裁定限令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頁)。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