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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小字第1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謝昀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小字第194號

原告
曾忻蘋
被告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峯
被告
合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錫圭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瑋策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被告
宏光機車行
法定代理人
林立育 住同上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0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6日裁定限令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頁)。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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