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小字第273號
- 原告
-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孝信
- 訴訟代理人
- 陳君薇
- 被告
- 志誼輪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林桂美
- 訴訟代理人
- 陳鴻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9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