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補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黃淑芳
  • 法定代理人
    林菁莪

  • 原告
    晶品服飾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113號原   告 晶品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菁莪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凱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張凱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廖文瑜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補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