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補字第11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113號
- 原告
- 晶品服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菁莪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凱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張凱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11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凱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張凱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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