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補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陳麒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207號 原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麒盛 訴訟代理人 耿秉瑞 複 代理人 劉楷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順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林順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