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補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林李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242號 原 告 林李旺 訴訟代理人 高紫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嘉祈、宜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650元,應徵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