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248號
- 原告
- 台成鋼鐵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有哲
- 訴訟代理人
- 黃德聖
- 被告
- 林家羽即鴻順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羽即鴻順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8,7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4,0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一併提出被告鴻順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商號負責人林家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