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259號
- 原告
- 雍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美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雍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到院,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