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補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英普工程有限公司、王筠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271號 原 告 英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筠喬 訴訟代理人 邱彥霖 本件原告與被告龍泰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966元,應徵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