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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27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黃淑芳

原告
英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筠喬
訴訟代理人
邱彥霖

本件原告與被告龍泰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89,966元,應徵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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