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補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何秀枝即一路發工程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278號 原 告 何秀枝即一路發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姚媚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5,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9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