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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補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
    蔡仁昭

  • 原告
    何秀枝即一路發工程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278號 原 告 何秀枝即一路發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姚媚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5,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9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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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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