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補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黃淑芳
- 法定代理人張國明
- 原告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賀建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48號原 告 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蘇澳營運所 法定代理人 張國明 本件原告與被告賀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4,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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