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補字第5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53號
- 原告
- 曾忻蘋
本件原告與被告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合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宏光機車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53號
本件原告與被告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合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宏光機車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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