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補字第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黃淑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53號

原告
曾忻蘋

本件原告與被告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合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宏光機車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補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