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補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黃淑芳
- 原告曾忻蘋、與被告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53號原 告 曾忻蘋 本件原告與被告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合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宏光機車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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