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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補字第6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黃淑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60號

原告
拉娃尤勞

本件原告與被告大同淨水有限公司、大地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萬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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