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補字第8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82號
- 原告
- 心享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麗燕
本件原告與被告許玉臻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萬9,6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