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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補字第82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黃淑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82號

原告
心享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麗燕

本件原告與被告許玉臻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萬9,6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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